青海雪舟三绒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羊绒衫案
索 引 号:qhzljd-20170123-0061 | 主题分类:公开信息 | 公开日期:20170123 |
发布机构: | 体裁: | 文 号:(青)质监罚字〔2017〕第5号 |
被处罚单位名称(自然人姓名):青海雪舟三绒集团有限公司
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:马有福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(青)质监罚字〔2017〕第5号
案由:生产销售不合格羊绒衫案
违法的主要事实:2016年12月28日,根据青海省质监局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》(2016-4号)通知,青海雪舟三绒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货号为BY0909的男式羊绒套衫经国家质检总局抽查检验,确定为不合格产品。
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:1.责令改正;2.行政罚款。
行政处罚依据:《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
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: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:青海省纤维检验局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:2017年1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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